ICU病人收治标准
⑴创伤、休克、感染等引起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病人;
⑵心肺脑复苏术后需对其功能进行较长时间支持者;
⑶严重的多发性复合伤;
⑷物理、化学因素导致危急病症,如中毒、溺水、触电、虫蛇咬伤和中暑病人;
⑸有严重并发症的心肌梗死、严重的心律失常、急性心力衰竭、不稳定型心绞痛、高血压病人;
⑹各种术后重症病人或者年龄较大,术后有可能发生意外的高危病人;
⑺严重水、电解质、渗透压和酸碱失衡病人;
⑻严重的代谢障碍性疾病,如甲状腺、肾上腺和垂体等内分泌危象病人;
⑼各种原因大出血、昏迷、抽搐、呼吸衰竭等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需要支持者;
⑽急性肺损伤(ALI)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(ARDS)等需行呼吸管理和(或)呼吸支持病人;
⑾脏器移植术后及其他需要加强护理者;⑿全麻术后未苏醒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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